长春市政府讨论通过《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

时间:2019-05-23 10:3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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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春市政府召开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两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决定提交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是列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的项目。随着城市建设发展,长春市电梯以每年4000余台的速度增长,“三无”和老旧电梯也随之增加,每年都要接到几百起投诉举报,电梯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长春市于2017年1月出台并实施了《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政府规章,电梯安全监管力度得到了加强,全市电梯整体安全状况稳中向好,但在具体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监察人员与电梯数量极不对等,传统监管模式难以为继;源头把控不够,电梯选型配置参差不齐;电梯维保与服务质量缺乏制约;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遭遇瓶颈,专项维修资金启用困难等等,亟待通过提升立法层级予以解决。城市供水是重要的民生事业,2005年9月施行的《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对城市供水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没有建立市、区两级供水管理制度;新建供水设施质量监管不到位,供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城市供水水质监管部门重叠,职责分工不明确;缺少供水行业应急管理制度以及供水企业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不明晰等等,亟需修订《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
  今年以来,为确保市人大立法计划的落实,长春市成立了由市人大法工委、科教文卫委、城环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相关人员参加的两个起草小组,按职责分工分别对两部地方性法规进行起草。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的同志认真研究了有关法律法规,借鉴了外地立法经验,并赴相关城市开展立法调研。两部地方性法规初稿形成后,市司法局进行了立法审核,组织召开了部门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共8章51条,明晰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部门职责、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对电梯生产许可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安装改造修理基本要求等作出了规定,对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方式、管理职责和运行维护费用、乘客守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能力、维保职责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安全评估要求等进行了规范,对监督职责、信息化建设、投诉举报、应急预案及演练等作出了规定,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的行为设立了罚则。
  《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61条,与原《条例》相比共修改44条,增加10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明确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二次供水监管职责;增加了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供水工程建设的技术审查、工程质量查验和竣工验收的内容;增加了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的内容;明确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质的监管职责;规定了供水企业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